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