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决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