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构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
务平台,为纠纷化解提供便利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建筑工程、物业服务、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推进构建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
务平台,为纠纷化解提供便利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建筑工程、物业服务、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推进构建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