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
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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