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纠纷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