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鼓励建立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调解培训机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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