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线办理、咨询、监督以及联网核查,提高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