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和执行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与奖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实施监察。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纠纷化解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实施监察。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纠纷化解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