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以及人民团体化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政府资金支持、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调解,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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