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取消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评选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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