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适合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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