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