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