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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