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