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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