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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