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