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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