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