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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