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