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