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