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