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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