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