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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