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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