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