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障学校体育竞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