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团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机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