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六小时,中学不得超过八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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