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有关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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