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学生卫生与营养保障等专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