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体育设施。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设立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并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