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体育设施。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设立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并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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