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分析、研判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监测评价基本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监测评价基本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