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师资配备标准,为学校配备专职体育教师;鼓励优秀教练员、退役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特长的志愿者参与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专职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考核评比、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应当将专职体育教师承担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专职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考核评比、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应当将专职体育教师承担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计入其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