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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