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