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经营者、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