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