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湖泊、水库应当保持鱼类生长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由此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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