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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