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增渔船功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