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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