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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