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