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资源损失赔偿费应当交当地财政,专款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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