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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