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从事拆船业的,应当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址不得设在渔港、种质资源保护区、养殖区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本办法实施前,已在上述区域设置的拆船场,应当限期迁移;造成污染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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